出生公民权是指在出生时自动获得的公民身份,无需后续的正式申请、入籍程序或肯定的权利主张。根据各国的法律框架,它是基于“属地主义”(出生在一个国家领土内)或“属人主义”(父母为该国公民)而授予的。出生公民权是全球范围内获取公民身份的主要机制,也是现代国籍法的核心特征。
在美国,出生公民权由 1868 年批准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该修正案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美国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这为所有出生在美国领土上的人确立了出生公民权,仅有一个狭窄的例外,即那些不受美国“管辖”的人。从历史上看,这意味着不包括外交官(他们拥有外国外交豁免权)和受部落管辖的美洲原住民。美洲原住民的例外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已被随后的制定法所取代。
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旨在为以前被奴役的人及其后裔提供出生公民权,确保解放不仅赋予他们自由,还赋予他们完整的美国公民身份。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黄金德案”(1898年)中明确确立了出生公民权的范围,裁定移民父母在美国所生的孩子通过在美国领土出生而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这一裁决确立了父母的移民身份不影响出生公民权。
全球约有 30 个国家存在出生公民权,尽管机制各不相同。在美国、加拿大、巴西和大多数拉美国家,它通过“属地主义”运作。所有在国家领土内出生的人都会自动获得公民身份。在欧洲、亚洲及其他国家,它通过“属人主义”运作。无论出生地在哪里,公民父母所生的孩子都会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出生公民权的区别导致了不同的结果。在属地主义制度下,出生公民权是领土性的——出生地决定公民身份,而不考虑父母。在属人主义制度下,它是家族性的——血统决定公民身份,而不考虑出生地。大多数国家采用属人主义出生公民权。只有大约 30 个国家采用属地主义出生公民权,且主要集中在美洲。
出生公民权与入籍产生的公民身份不同。入籍是通过正式申请过程获得的,通常涉及居住要求、语言测试、公民常识考试和效忠宣誓。出生公民在出生时自动获得公民身份,无需任何正式程序。在许多国家,这两类公民在获得身份后法律地位平等,但某些宪法仍保留了区别。例如,美国宪法限制总统职位仅限“自然出生”的公民担任。
出生公民权和入籍公民身份之间的法律区别反映了不同的获取过程,但现代法律通常将两者视为享有相同权利和责任的完整公民身份。然而,一些国家仍保留仅适用于入籍公民的限制,如限制担任某些政府高级职位或从事某些职业。
生育旅游——专门前往实行属地主义的国家分娩以获取公民身份——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且极具争议,尤其是在美国。来自护照受限或效用较低国家的富裕人士前往美国生产,然后带着美国公民身份的婴儿回国,尽管父母并非居民,仍为孩子获得了美国国籍。
这一现象引发了关于是否应限制出生公民权的政治辩论。批评者认为,出生公民权激励了非法移民,公民身份应仅限于获得授权的居民或公民的子女。支持者则认为,出生公民权通过确保在该国出生的孩子成为公民来发挥融合功能,防止出现永久性的非公民底层阶级。
近年来,美国的政治辩论日益激烈,有人提议通过修正宪法或制定立法来限制出生公民权。然而,任何此类改变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和政治障碍。修改宪法需要国会两院的绝对多数支持,并得到 38 个州的批准。基于第十四修正案明确的文本表述,制定法层面的限制可能会面临宪法挑战。
一些国家历史上曾实行属地主义出生公民权,但已转向更严格的政策。爱尔兰曾向所有在爱尔兰领土出生的人授予出生公民权,但因移民增加,于 1992 年对其进行了限制。英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对其进行了限制。这些转变反映了在移民控制担忧驱动下,全球公民政策趋向收紧的趋势。
相反,一些国家扩大了出生公民权或放宽了获取途径。德国在近几十年来为长期居住的父母所生的子女扩大了有条件的属地主义公民权。一些国家修改了制度以防止无国籍状态,在不满足常规条件的情况下授予出生公民权。
在属地主义制度中,出生公民权并不取决于父母的移民身份。非法移民父母在美国所生的孩子会自动通过属地主义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即使父母缺乏移民授权。这导致了孩子是美国公民而父母是非法移民的特殊情况。孩子有权无限期居住,而父母则面临驱逐出境。
这造成了复杂的家庭状况,一直是政策和政治争议的源头。一些人认为,向非法移民的子女授予出生公民权会激励非法移民,应当予以限制。另一些人则认为,限制出生公民权会产生无国籍儿童或永久性的非公民底层阶级。
出生公民权(无论是通过属地主义还是属人主义)的一个显著优势是降低了无国籍风险,即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公民身份。国际人权法鼓励各国采用防止无国籍的公民身份原则(包括出生公民权条款)。许多无国籍群体的存在部分是因为他们没有被授予出生公民权,且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获得公民身份。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签署国有义务确保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国籍,这含蓄地鼓励了出生公民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鼓励各国采纳防止无国籍状态的公民法。
根据国际法,出生公民权被视为一项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 15 条)承认人人有权享有国籍。出生公民权确保新生儿自动获得国籍,防止无国籍状态并保护基本人权。限制出生公民权的国家面临着产生权益受损的无国籍人群的风险。
一个广泛的误区是出生公民权在世界各地都是普遍且自动的。实际上,大约只有 30 个国家实行属地主义出生公民权,而其余国家则实行属人主义。这两种制度产生的结果不同。某些国家要求必须是公民的后裔才能获得出生公民权,而其他国家则纯粹基于出生地授予。
另一个误区是出生公民权无法丧失。实际上,一些国家允许或要求公民放弃国籍,某些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如自愿获得他国国籍)会终止公民身份。初始获得的出生公民权通常在未经公民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撤销,但也存在可以丧失公民身份的情况。
许多人还误解了出生公民权与移民身份的区别。出生公民权决定一个人是否为公民。移民身份决定一个人是否被授权在一个国家居住。获得出生公民权的孩子成为了公民,但这并不会使身处国籍国之外的人自动获得移民或居住权。